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10646号
原告:童伯章,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姚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甬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三七市镇云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935LD9M。
法定代表人:奚永锋,职务不明。
被告: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南雷南路**余姚商会大厦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8865729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童伯章诉被告浙江甬源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童伯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伯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童伯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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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马银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