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895号
原告:海宁市顺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工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335295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华景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先锋村先锋花苑2区*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FTFK9E。
法定代表人:聂新国,执行董事。
原告海宁市顺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华景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顺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宁市顺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