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95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亚欣电器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合村C、D栋106房。
法定代表人:田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霜,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上诉人长沙亚欣电器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欣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依法改判支持亚欣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依法判令***与亚欣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判令亚欣公司不承担***医疗费损失7234.39元支付义务;三、判令本案诉讼费均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亚欣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在亚欣公司任职期间双方在2014年7月17日第三次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根据身份证载明计算起,实际时间是为53周岁入职亚欣公司;但在2016年7月17日***年满六十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结合两条法律依据及规定与本案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基于以上观点***的劳动关系即可自然终止,***与亚欣公司2014年7月17日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满60周岁后已经自然终止,***与亚欣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的文章《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第三点提到:“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亚欣公司认为,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种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由于***2009年7月17日入职时已53岁,自行表示不愿意参加保险,属于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二、***要求亚欣公司支付医疗费损失观点存在错误。***2009年7月17日在亚欣公司建立第一次劳动关系时,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加社会保险还要承担个人部分,其中的利害问题只有***清楚,亚欣公司明确告知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及法律、法规解释;在2014年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时,中间根据***工作特殊情况缴纳了工伤保险。此时,***末提出参加其余险种,那么同时放弃了亚欣公司告知缴纳职工其他保险的义务;亚欣公司人事姜峰面谈沟通,告知***已满60周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已是退休年龄,***与亚欣公司不承担保险缴纳义务。介于以上,在2009年亚欣公司已明确告知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及法律、法规解释,***基于不想承担社会保险中的个人部分,亚欣公司如强制为***购买社保,则存在个人部分扣缴不到的风险。此外我国于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此法颁布之前,亚欣公司与当时的绝大多数企业,在社会保险的普及层面不到位的情况下,亚欣公司对社会保险的执行层面均存在诸多疑虑,此乃在当时的社会形态下的特定行为,由社会、历史遗留等诸多因素产生。一审判决第二项支付***2019年医疗损失赔偿是不合理的,***在亚欣公司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该明确后续自己承担相关责任,***未向相关部门提出任何投诉或裁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如上,一审判决第二项不成立;另外,当时社保政策若劳动者从缴费开始到60岁不够15年的没有补缴补充规定,是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所以缴纳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也从一个侧面证明60岁以后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呢?这中间明确显示***自己间接造成的损失,应负全责,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亚欣公司认为,亚欣公司与***的纠纷起因,是因当时特定社会背景下,整个社会对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个人认知等原因造成的,如整个社会开始效仿,将对因为历史问题存在社会保险不规范的企业予以重大打击。尤其在疫情期间,整个企业都受到重创的情况下,如果要求企业一律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大规模的补缴、清缴,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与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相悖的。这种行为,无异于对相关企业的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会大大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支持亚欣公司诉求。
***辩称:一、亚欣公司、***之间自2009年7月17日至今一直是劳动关系,双方自2009年7月17日起签署了三次劳动合同,其最后一次签署时间为2014年7月17日,写明了该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至今仍在亚欣公司处工作,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亚欣公司应当向***支付医疗费报销差额7234.39元。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亚欣公司理应为***缴纳社保,因亚欣公司未缴纳社保中的医疗保险,***受伤后只能依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30%的标准进行报销,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能报销85%,故亚欣公司应当承担医疗保险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三、本案标的只有7000余元,故该案应当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故亚欣公司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亚欣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亚欣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亚欣公司不承担***医疗费损失7234.39元;3.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于2009年7月17日入职亚欣公司处工作,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亚欣公司未为***参加社会保险。2012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7月16日。2014年4月起,亚欣公司为***缴纳了工伤保险。2014年7月17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变更为清扫机器人装配。亚欣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按月支付***工资、福利及报销费用等。2019年9月25日,***因身体不适至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就医,被诊断为下唇癌,发生门诊医疗费1602.3元。2019年10月28日,***在湖南省肿瘤医院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33801.57元,其中进入统筹计算金额为20669.69元,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已支付50%(10334.85元),其余为***自行支付。***因患病做手术请假2个月后便返还亚欣公司处至今仍正常上班,亚欣公司亦按月向***发放工资。
双方因***医疗费的支付发生纠纷,***于2020年9月3日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其医疗费损失24968.7元(23467元+1501.7元)。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0日裁决亚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亚欣公司支付***医疗费损失7234.39元。亚欣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于1956年5月4日出生,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亚欣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亚欣公司应否赔偿***医疗费损失7234.39元。
关于亚欣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亚欣公司主张其与***于2014年7月17日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满六十周岁而终止,现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自2009年入职亚欣公司处,后一直在亚欣公司处工作,由亚欣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双方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且最后于2014年7月17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延续至***年满60周岁以后,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现作如下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当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只有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劳动合同关系才能终止。本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亚欣公司、***双方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终止的情形,故一审法院确认***达到退休年龄后与亚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亚欣公司应否赔偿***医疗费损失7234.39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患病、负伤,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职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亚欣公司未依法为***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致使***在患病就医时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故亚欣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自行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于该保险报销比例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亚欣公司应当承担该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参照长沙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85%来确定,***住院的医疗费纳入统筹计算的为20669.69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报销10334.85元,亚欣公司还应支付报销差额7234.39元(20669.69元*85%-10334.85元)。
对于***辩称本案属于一裁终局的辩论意见。因本案亚欣公司诉求还涉及到确认劳动关系,并非只有诉请不支付医疗损失赔偿的诉求。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故对于***的该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长沙亚欣电器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二、限长沙亚欣电器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医疗费损失7234.39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亚欣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亚欣公司应否支付***医疗费损失7234.39元。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规定,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本案中,***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入职亚欣公司,并一直工作至今。虽然***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亚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亚欣公司未依法为***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致使***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对***造成的损失应由亚欣公司承担。***自行参加了报销比例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亚欣公司据此应当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及已报销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数额,认定亚欣公司还应支付***7234.39元报销差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亚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长沙亚欣电器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玉霞
审判员 龙付送
审判员 徐琳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锴
附该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