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25625号
原告:***,男,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文,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鑫德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49号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6J7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星鑫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209号附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D04A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凯鑫德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星鑫外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春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