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鑫德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梁李梅重庆凯鑫德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25625号
原告:***,男,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文,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鑫德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49号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6J7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星鑫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209号附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D04A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凯鑫德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星鑫外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春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