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财保383号
申请人:武汉市坦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罗七北路12号金龙公馆综合楼栋10层1001-1009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远,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鑫明汽车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路28号1层2室。
法定代表人:钱峰。
被申请人:武汉市汉桥中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汉桥村。
法定代表人:徐安华。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刘舟。
申请人武汉市坦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鑫明汽车营销有限公司、武汉市汉桥中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942010000001165)。2019年8月16日,申请人武汉市坦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财产线索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坦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鑫明汽车营销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二桥路28号的15套房产及其项下土地使用权[土地证证号:武国用(2003)字第282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
上列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武汉市汉桥中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武汉鑫明汽车营销有限公司45%的股权,价值670.5万元。
上列查封股权期限为三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案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33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 判 长 余 斌
审 判 员 危永波
审 判 员 刘 卫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红兵
书 记 员 邱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