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执104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密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6825弄503号59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1818号地下1层01-地下1层16、地下1层18-地下1层30。
被执行人:上海国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51号1幢K106室。
原告上海密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上海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密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6,000元;二、被告上海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密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7,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上海国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两被告负担。届期,被告上海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密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5日前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被执行人未缴纳诉讼费、执行费。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目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