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闰雅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闰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合作供销一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5052号
申请人:河南闰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29幢7层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8QJ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省新合作供销一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南祥云路东2号楼2单元10层1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5D4UW3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闰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新合作供销一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闰雅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新合作供销一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9931.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原告河南闰雅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及以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新合作供销一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9931.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原告河南闰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