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7882号
原告:济源市恒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卫莹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旗,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闰雅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新源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要辉。
原告济源市恒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河南闰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原告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为被告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号:7616********。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河南闰雅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号7616********上的7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家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