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桂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6民终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桂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西河南路0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200536053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永福西大街南面金湖国际大厦10层102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7909457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建设街通达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664802591D。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桂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3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2374元,经书面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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