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大化国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民申48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西河南路00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柏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乃露莹,上海市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妃,上海市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大化国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南局劳屯。
法定代表人:覃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韦荣汉,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甘玉姣,女,1957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大化国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韦荣汉、甘玉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12民终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张英伦
审 判 员 周家开
审 判 员 曾亦桦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舒寒
书 记 员 李璐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