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三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24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西河南路0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200536053G。
法定代表人:李柏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三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马山县林圩镇林圩村林圩街155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MA5PHUW90D。
法定代表人:谢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三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玉仲字第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启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三林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124执10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梦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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