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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民初4388号
原告:***盛病虫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中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18C5R。
法定代表人:周求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冉,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涵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光明西大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725436178G。
法定代表人:郭洪亮。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10107。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书定,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涛,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盛病虫防治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原涵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盛病虫防治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盛病虫防治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病虫防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0元(已减半),由***盛病虫防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