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涵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原涵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民终1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原涵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光明西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原涵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上诉人***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