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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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民终1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原涵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光明西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原涵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上诉人***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