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3105号
原告:安徽皖东锦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14幢商业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U76CO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四季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站前街1号院内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UR2JA53。
法定代表人:龙彬,经理。
原告安徽皖东锦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四季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皖东锦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皖东锦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皖东锦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620.5元,由原告安徽皖东锦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