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2881号
原告:乌鲁木齐浙天坤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建材进出地陶瓷洁具区8栋31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慧,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祥云中街66号西品2号商业楼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周云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浙天坤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浙天坤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浙天坤宇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浙天坤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浙天坤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麻再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