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执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祥云中街66号西城一品2号商业楼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周云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开发区仓储物流区福盛路以东、312国道以北、淮河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冶福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798,317元,执行费10,38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2月19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证券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和互联网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
三、双方于2022年3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新疆***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00,000元,剩余的案款618,317元在2022年5月底之前支付完毕;2.如届时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新 民
审 判 员 王德云
审 判 员 王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传强
书 记 员 杨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