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601民初1041号
原告:***,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祥云中街66号西城一品2号商业楼5层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572528767E。
法定代表人:周云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