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安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安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0081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安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十里铺小寨村甲字92号。
法定代表人李社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5号九锦台商业1区2层。
法定代表人马婷婷,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市安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安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1.819131万元及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11日的贷款利息,受理费2.3525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市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9455.16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党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