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81民初524号
 
原告:山西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588520815U。
法定代表人:宗×
被告:孝×(孝义市军事化矿山救护中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23014074901798。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山西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 941元,减半收取28 971元,由原告山西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海龙
二0二0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瑞芳
书 记员   王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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