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81民初1254号
原告:李×,住山西省孝义市。
原告:刘×,汉族,山西省孝义市高阳镇高阳矿28楼51号居民,住山西省孝义市高阳镇高阳矿40楼4**3号。
被告:山西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吕***市新义街道建西街560号(圣庭苑小区办公楼三层)
法人代表:宗×,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刘×与被告山西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李×、刘×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刘×因被告主体不对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李×、刘×自愿选择的纠纷处理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李×、刘×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计1021.5元,由原告李×、刘×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