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刘×与山西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81民初1254号 原告:李×,住山西省孝义市。 原告:刘×,汉族,山西省孝义市高阳镇高阳矿28楼51号居民,住山西省孝义市高阳镇高阳矿40楼4**3号。 被告:山西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吕***市新义街道建西街560号(圣庭苑小区办公楼三层) 法人代表:宗×,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刘×与被告山西豫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李×、刘×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刘×因被告主体不对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李×、刘×自愿选择的纠纷处理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李×、刘×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计1021.5元,由原告李×、刘×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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