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621号
原告: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898808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新甫街道办事处龙山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616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承担诉讼费用。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