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760号
原告: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达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顺嘉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一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顺嘉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