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62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898808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顺嘉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06419766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顺嘉阀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2)鲁0391财保62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顺嘉阀门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顺嘉阀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