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11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潍坊市潍城区五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河东村恒盛路与古亭西街交叉口以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达路9号(民营园二期工程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潍坊市潍城区五岳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2民初5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市潍城区五岳热力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潍坊市潍城区五岳热力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柴象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