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3021号之一
原告: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898808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系本单位员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日照宇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山东路与岳石路交汇处路北莒县创业大学2楼22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宇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山东***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