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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胜**铸件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4205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胜**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 负责人:**。 被告:辽宁壹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盛世财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兴市胜**铸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分公司、辽宁壹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盛世财富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兴市胜**铸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寒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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