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荃建设有限公司

**区鼎欣名酒商行、山东大牛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8020号
原告:**区鼎欣名酒商行,住所地临沂市**区盛庄街道罗三路与湖北路交汇处南500米路东。
经营者:孟令云。
被告:山东大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区盛庄街道后盛庄社区金八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崔笑宸,经理。
被告:徐州韬拓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12-1号213E室。
法定代表人:高甫,经理。
被告:徐州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办事处乔家湖邻里中心1624室。
法定代表人:孔祥楠,经理。
被告:江苏旭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5号4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霍文彬,经理。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经理。
原告**区鼎欣名酒商行与被告山东大牛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韬拓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徐州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旭荃建设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区鼎欣名酒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良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