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163号之四
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对原告加格达奇区顺通建材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省睿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其建、***,第三人黑龙江省国和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五洲环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黑2761民初163号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黑2761民初163号民事裁定书中案号“(2022)黑2761民初163号”补正为“(2022)黑2761民初163号之三”。
审判长 关 东
审判员 李明站
审判员 郝春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