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睿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兴安力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睿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183号之四 原告:大兴安岭兴安力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五一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加格达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睿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福乾花园一期东厢房楼135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淮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省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第三人:大庆市五洲环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标杆村原标杆小学。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黑龙江国和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疆雅苑26号楼00**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兴安岭兴安力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睿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省国和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五洲环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大兴安岭兴安力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大兴安岭兴安力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兴安岭兴安力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元,由大兴安岭兴安力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大兴安岭兴安力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146元。 审判长 关 东 审判员 **站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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