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睿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奇区久利五金商店与黑龙江省睿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158号之四 原告:***奇区久利五金商店,经营场所***奇区红旗街世纪大道林海路福成功综合楼第六门市。 经营者:***,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睿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福乾花园一期东厢房楼135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淮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省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第三人:大庆市五洲环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标杆村原标杆小学。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黑龙江国和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疆雅苑26号楼00**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奇区久利五金商店与被告黑龙江省睿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省国和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五洲环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奇区久利五金商店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奇区久利五金商店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奇区久利五金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奇区久利五金商店负担,退还***奇区久利五金商店62元。 审判长 关 东 审判员 **站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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