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21209号
原告:重庆兴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乌龙池224号2单元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FXQX0C。
法定代表人:骆世海,总经理。
被告:重庆三峡职业学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科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753077707W。
法定代表人:李炯光,院长。
原告重庆兴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兴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兴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潘小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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