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8民初1429号
原告:重庆瑞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中段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104253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号2单元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347430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瑞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瑞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重庆瑞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瑞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重庆瑞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