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瑞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肖非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18民初10603号
原告:重庆瑞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中段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104253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路60栋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7256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瑞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亚公司)与被告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迈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臻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第一被告偿还借款294900元及利息(从2019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2、第一被告承担律师费8000元(当庭撤回该项请求);3、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借款未还,第二被告系担保人,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臻迈公司、**未到庭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8日,臻迈公司向瑞亚公司出具《借条》。载明:臻迈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3月18日两次共向原告借款294900元,用于公司周转使用,限时2个月内归还。本次借款由提保人*非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结合原告所举示的证据材料,对原告要求第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94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本院酌情按年利率6%计息。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合法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重庆瑞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949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949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8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重庆瑞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5元,由重庆臻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