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24执1615号
申请执行人: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开发区青年路与会盟路交汇处北8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60953971T。法定代表人:毕红波,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巨野华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花冠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060407312F。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与巨野华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鲁1724民初39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巨野华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鲁1724执161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