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

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国本旺达(山东)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执前调56号
申请执行人:***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毕红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本旺达(山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李风亭,该公司总经理。
***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本旺达(山东)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国本旺达(山东)能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170529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刁国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