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某某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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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24执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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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60953971T。
法定代表人:毕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
***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9)鲁1724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对***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鲁1724执1739号限制消费令,对***限制消费,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鲁1724执1739号执行决定书,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人民法院(2019)鲁1724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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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大伟
审判员  杨卫民
审判员  何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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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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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