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前调1120号
申请执行人:***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开发区青年路与会盟路交汇处北8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60953971T。
法定代表人:毕红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
***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97217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