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山东巨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3536号
原告:***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毕红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登冉,山东士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巨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熊锁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恒召,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谭香兰,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隆颜,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系第三人谭香兰之子。
原告***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巨野**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谭香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在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申请费2020元,由***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剑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