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4345号
原告:***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青年路与会盟路交汇处北8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毕红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原告***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丽
山东省***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4345号
原告:***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青年路与会盟路交汇处北8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毕红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原告***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