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2669号
原告:***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青年路与会盟路交汇处北8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60953971T。
法定代表人:毕红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3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原告***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京轩宣传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让 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参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