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晋门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泰安市晋门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民终2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晋门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池子崖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晋门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5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华
审判员唐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