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龙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1441号
被执行人:成都龙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东三环路三段389号。
法人代表:沈淑明,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821刑初152-2号冻结令,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成都龙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286××××7487账户银行存款453844.76(实际冻结453844.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刑初152-2号冻结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杨 涛
审判员  熊开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