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兴压缩技术(昆山)有限公司

3717唐兴压缩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与马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3民初3717号
原告:唐兴压缩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7866063U。
法定代表人:余家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15日生,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唐兴压缩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3月17日,原告唐兴压缩技术(昆山)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计2640元,由原告上唐兴压缩技术(昆山)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