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舟商终字第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甬弘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压缩技术(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上海甬弘船务有限公司定海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海甬弘船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压缩技术(昆山)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甬弘船务有限公司定海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上海甬弘船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甬弘船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桂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