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蓝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鼎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128号
申请人:上海鼎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DKW1Q,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
法定代表人:陈加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蓝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64122035A,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高印军,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鼎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蓝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鼎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蓝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鼎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蓝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50元,申请人上海鼎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   积   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君侠
202203021289131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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