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2495号
原告:上海**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路1609弄28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2-257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