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3052号
原告: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郝村镇谢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8964W7H。
法定代表人:路金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浩天,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嘉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姚官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08AFFU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瑛,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沧州嘉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华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康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