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1民初1409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原阳县。
被告: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郝村镇谢庄村。
法定代表人:路金虎,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锋、赵静,河北东方伟业(泊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计117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闫文静
人民陪审员  张贻秀
人民陪审员  郭呈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