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3民初1589号之一
原告:新疆耀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沙湾街**。
法定代表人:陈国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乐,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郝村镇谢庄村
法定代表人:路金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锋,河北东方伟业(泊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耀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耀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耀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耀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32元,减半收取计8666元,由原告新疆耀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敬 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