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481执恢4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住乐陵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郝村镇谢庄村。
被执行人: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郝村镇谢庄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1MA08964W7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81民初31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其中通过法院过付17657元,剩余347343元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并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0)鲁1481民初31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481执恢4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住乐陵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郝村镇谢庄村。
被执行人: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郝村镇谢庄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1MA08964W7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河北暖牛电器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81民初31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其中通过法院过付17657元,剩余347343元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并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0)鲁1481民初31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